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规定:“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
按照上述规定的条款解释,“经常居住”是指在户口迁入地申请暂住登记满半年或者持有居住证,因此公安部门接到迁户申请后,要上门调查迁入地房屋是否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此外,《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第二项第四款还规定:“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有农村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也就是说,农村产权住房应以取得住房权属证书为依据,未经房产登记部门产权登记的,不能认定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但值得注意的是,涪陵区公安局在解释中还指出了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已不存在,或出现了垮塌等不能供人居住的情形,这也是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
据了解,艾先生目前拥有产权证的农村住房已复垦,不能供人居住;而现居住的居民点住房又无产权证,因此其女婿的户口不能迁回原村落户。但考虑到亲属投靠的实际,经涪陵区公安局协调,马武镇派出所同意将艾先生女婿户口迁入马武镇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