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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2022最新全国31省产假天数待遇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发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鼓励政策落实到地方,全国多地完成《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修订》。为此,小智整理了全国各地产假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全国各地产假天数汇总

01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03 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04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05 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06 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07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08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10 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11 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12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3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15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16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17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8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19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20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2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24 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 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 30 天。

26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四十五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27 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8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29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30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31 西藏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2017)

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2022最新全国31省产假天数待遇标准)